都没有什么意见。
再次继续开口:
“关于王博,是否对于所负责的动播监管不力。”
放任在法庭的程序认定中为故意表现形式。
这么一来,剩下的就简单多了!
咚咚!
“对对对,刘总,我个人的感觉是,动播这一次肯定翻不了身了,不会出现什么太大问题的。”
他倒想看看杨耀东会不会判定王博故意。
到时候,判决了他通知一声就好了。
….…
这是老板的事情。
….…
如果没有这个“故意”,法院方也不可能会判决,王博有罪。
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。
…
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上的杨耀东。
再有就是,这方面的判定本来依照的就是审判长的侧重点。
“….根据动播公司内的审核人员,以及监管程序负责人的口述。”
“即,请求审判长,对于王博的主观性进行判定。”
“嗯,伱留意着吧,如果有什么动向的话,记得和我汇报。”
不仅仅是苏白没有意见。
直接用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,量刑会在三年以下。
面对王博的回答,沈翔沉默了几秒,没有说话。
审判长根据检方提交的证据,判定王博达到放任和故意,那么….问题就不大。
目前就是看…
“这份证据也不能直接表明,王博作为动播有限公司负责人有放任行为。”
如果是根据【污秽电子信息解释】中对于污秽视频文件的认证,那么王博的刑期将会高达十年以上。
“根据检方与被告方的答辩,和双方提交的证据,法院现判定动播主要以传播污秽视频吸引用户!”
苏白认为,在这一点上,没有任何的问题,也形成不了相关的证据链。
但是在法庭上,他只需要说服审判长就可以了。
“为什么技术不能实施?”
不对,甚至都不能说得上是间接性口供,只能说是相关性口供。
不如保持沉默。
这是五个证据点所形成证据链中的“故意”。
“通过这一点我方认为…动播公司存在着放任的行为。”
没有什么疑问了就好。
“据我所知,没有哪一家公司能够做到这一种技术,目前动播程序的监管,已经是国内播放器和视频公司监管的最好用的程序了。”
…
即使,在这场庭审中,检方一开始的表现和审判长一开始的表现不行。
那么,嫌疑人就是无罪的,不能让嫌疑人自证无罪。
这和耍流氓有什么区别?
完全没区别呀!
“审核人员表明:动播公司内审核人员少,监管程序监管不到位。”
法槌敲响,杨耀东开口陈述:“现在进行判定。”
“检方提交的证明是询问过动播公司中的审核人员和程序监管的主管。”
并掌握着一定实质性的证据和辅助性证据。
证据链完整?
怎么可能会证据链完整!
通过刚才的判定,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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